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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流金岁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岁月           公告编号:2022-057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流金岁月
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证券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
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
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证券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
易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说明。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和重点财务摘要;

    (四)公司业务概要、经营情况回顾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讨论与分析;

    (六)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战略和经营目标;

    (七)公司经营的风险因素;

    (八)公司重要事项索引及详情;

    (九)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十)公司融资及利润分配情况;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十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三)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
项目的附注;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和重点财务摘要;

    (四)公司业务概要、经营情况回顾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公司重要事项索引及详情;

    (六)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

    (二)重要事项;

    (三)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
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
见;

    (四)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五)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无论
是否已经审计)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保荐机构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保荐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
应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披露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
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
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保荐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
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
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
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
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对于超出预
计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比照偶发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
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
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证券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需要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
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
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
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
于次一股份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
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有助于甄别传
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
况。

       第四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
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
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同时,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
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
消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提交推荐保荐机构。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推荐保荐
机构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
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
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
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
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
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
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
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
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
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
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保荐机构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
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
和组织, 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
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
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
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
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
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
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保荐机构的指定联络人,必须
保证推荐保荐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
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
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
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 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
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
划。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
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保荐机构的规定,安排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
然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
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
以协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
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
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
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泄漏或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
担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
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监督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定、
签发;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
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
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
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
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
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其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或者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
订本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