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流金岁月:股东大会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岁月 公告编号:2022-055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股东大会制度>》议案,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流金岁月
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约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约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以及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
(十七)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
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公司需要或日后颁
布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
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
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且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事项和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披露所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投票代理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制度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能再股东大会上公开等情形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会、监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份回购;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
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七)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定向发行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
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
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
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
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董事长或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将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制度,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或者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
订本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