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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8  

                                                                                公告编号:2022-013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目

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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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

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

的《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质,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也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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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经审查,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陕西同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同时为

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

员工的积极性,使得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公司拟回购公

司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实施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

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北交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内部治理

和公司内部监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本次修订,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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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内部治理

和公司内部监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本次修订,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内部治理

和公司内部监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本次修订,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内部治理

和公司内部监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

同意本次修订,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信誉良好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业务,该项业务的

实施有助于推动公司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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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控,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陕西同力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昭、戴一凡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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