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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力股份:承诺管理制度2022-04-18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盈
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
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
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
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
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
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
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并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回避表决。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
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