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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同力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04-18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新制定的细则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通
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
监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
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每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监事的投票权
总数。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
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
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投
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的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
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
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
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
    (五)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
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
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选举,
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
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董
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
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
会应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
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选举董事
的步骤执行。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监事人数为限,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监事,但每位当选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的半数。第一轮选举出现两名以上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监事事人数情况时,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中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
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监事。第一轮若因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监事人数,则对剩余监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与前轮当选监事人数
的差额。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
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
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