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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力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4-18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8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当年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当年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可以不分配利润。本条
所指重大是指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透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