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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8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
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
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交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
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及股票持有情况向北交所报备并披
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及时公告,同
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
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签署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监管
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
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
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
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
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议
案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业务规则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
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
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
的公允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第四十一
条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股票停牌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七条 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
或者澄清。
    第四十八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
达到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情况。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未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传递、审核、
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收集、核对、提供相关未披露信息资料并直接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及时审阅相关材料并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了解包括但限于未
披露信息的发生时点、原因、现状、知情人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并要求各
知情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完毕后,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
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四)信息披露文稿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未披露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七)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
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
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或
董事会;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
秘书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
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北交所
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四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
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
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如任何人违反证监会、北交所、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为的产生原因、性质、影响、结果的
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据错过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释义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
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 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5. 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
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
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