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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4-18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管理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管工作。
    第四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
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
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
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
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
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
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
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
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 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
交易情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
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
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
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 回购 、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
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 ,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和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保密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 回购 、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
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 ,应当按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知情 知 悉 内   内幕信     内幕信 信息公
 号   知情人名   息 知 情   人与上市公司 幕 信 息   息所处     息获取 开披露
      称         人账户     的关系(注 2) 时间     阶段       渠道     情况
                                                    (注 3)   (注 4)

 1


 2


 3


 4




      注 1:填写内幕信息的种类,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

大损失等。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

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

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

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