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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公告]同力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11-0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陕西同力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股份”、“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同力股份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改善公司现金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2 亿元,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5,000 万元、开
具银行承兑汇票 5,000 万元、低风险业务 1 亿元(缴存全额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业务),授信期限一年。

    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加速货款回笼、帮助经销商降低融资成本、缩减融资审
批时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协商开展销易达业务,将上述
公司所获授信 2 亿元中的 5,0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允许公司调剂使用,
在公司不使用的期间该 5,0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可调剂给符合条件的经
销商专项用于购买公司产品,授信期限一年。经销商所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
额度 5,000 万元由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提供担保。

    本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合作开展的销易达业务是指在公
司以款到发货、货到付款或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中国银行对公司认可的下
游经销商提供授信支持,在公司同意于经销商未按期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时
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下,中国银行全额占用公司授信额度为经销商提供融资,融
资款项用于经销商向公司支付货款的业务。销易达业务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
签署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国银行授予公司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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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对外担保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9,438,779.1241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29,438,779.1241 万元人民币

    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对被担保人的基本要求

   1、被担保人必须是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并签署购销合同的既有经销商,而且历
史上未发生大额欠款和长时间欠款行为;
   2、被担保人必须是通过公司资信审核及中国银行资信审核的信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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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还款能力的经销商;
   3、被担保人无不良商业履约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
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无违规记录;
   4、被担保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5、被担保人必须是经公司推荐,且与公司合作在两年以上(基于公司良好的
行业地位,可申请将该条件放宽至一年),业务往来正常,以往付款记录良好;
   6、被担保人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开立销售回款账户。

四、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同力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贰亿元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
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陕
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西安同力重工有限公司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一般信用风险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并提供
担保》的议案。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加授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
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增加后合计授予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有效期两年。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授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
作最高额度 1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予公司销售
配套融资租赁合作最高额度 3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控股子公司西安同力重工
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一般信用风险票据池质押融资
业务,专项授信额度金额为 5,000 万元,申请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西安同力重工有限公司该笔融资业务及其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
                                   3
保证担保。

    2022 年 4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同力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信达租赁授
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

    2022 年 8 月 1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同力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陕西同力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和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的议案》《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开展分销通业务的议案》
和《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浙商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
议案》。兴业金租授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授
信额度有效期为 2 年;越秀租赁授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为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浙银租赁授予公司销售配套融资租赁合作额度为
人民币不超过 3 亿元,额度有效期 1 年;浙商银行给予同力股份分销通管控额度
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自双方协议签署之日起额度有效期 2 年;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陕西同力重工新能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享浙商银行不超过(含)3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池配套额度,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资产池业务
的开展期限为自双方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 年。

    上述议案均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最近一年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
度合计 36.50 亿元(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99.06%,本次新增为担保业务的最高担保额度 5,0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3%。最近一年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额度与本次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 37.00 亿元(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1.79%,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72.28%。综上,本次对外担保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的余额 123,368.83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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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帮助信誉良好的经销商共享银行授信额度,该项业务的
实施有助于推动公司产品的销售,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不存在为
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正
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风险相对可控,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同意为下游经
销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意《关于陕西同力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贰亿元综合授信业
务》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安信证券认为:同力股份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对外担保系根据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同力股份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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