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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力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3-14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
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叶磊先生、许亚楠先生、
樊斌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外籍员工。
   本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
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已制定《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保障了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三者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公司整
体经营业绩、促进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地发展,实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