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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力佳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5  

                        证券代码:835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
法律、法规以及《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
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
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
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
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
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
息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
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
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
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
息,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强制退市的风险,并说
明如被强制退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
产收益率。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
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应分开披露,且业绩
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
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
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 30%,最大不得超
过 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
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
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
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及时进行更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年
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
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
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
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
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
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
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或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
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
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
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
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异常波
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
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
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
披露股份冻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
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
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
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
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
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
告。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
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
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
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
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
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二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 具体减持
情况。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
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
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及时、准
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
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完
整性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
发。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及时通报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公司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四条    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完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本制度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
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处理机构,负责回答
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资质要求,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
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司
经办人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露申请基本信息,选择对应
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 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
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
司复核人员(以下简称复核员)进行复核。
    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
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认发布。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加会议,
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
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
阻碍其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
告知保荐机构,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
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报备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七十条     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
母、子女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
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交所报备;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是
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申报
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相关
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
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公司经办人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并确保信息填报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
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
任书。
    第七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
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
无关第三方泄露。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前款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
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北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
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
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
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
漏,公司应立即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提请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力佳电源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