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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富士达: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30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2-061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 6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指引第 6 号》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公

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6.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并及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承诺函

或保密协议。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

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同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

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

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

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

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按照

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履行保密义务,并签署承诺函或保密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

不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朋友圈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
内幕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有关信息可能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报送。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所在单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姓名或        证件      证件号       证券        联系                    职务/                                        内幕信               登记
 序号                                                                  位/部                  公司关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名称        类型         码        账户        方式                    岗位                                         息内容               时间
                                                                         门                      系        时间        方式                   阶段




  填报日期: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关键时点                   时间                      地点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