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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3-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致: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或“公司”)委托,担任长虹能源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

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2022 年 1 月

21 日)前 6 个月起至《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披露前一交易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长虹能源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

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

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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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关

法律事项(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

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3.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

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

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

及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

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

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

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核查意见。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核

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

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长虹能源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中所出

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长虹能源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 3 -
                                                                      核查意见


    8. 本核查意见仅供长虹能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本核查

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本

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2022 年 1 月 21 日)前 6 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

一交易日。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长虹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长虹能源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

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成年子女)。

    二、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变更查询证明》及《证券变更信息》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

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股数   剩余股数
   姓名         任职及亲属关系         交易日期    方向
                                                          (股)     (股)
                                      2021-11-23   买入     800        800
                                      2021-11-24   买入    1,200      2,000
  赵学东     标的公司董事、交易对方
                                      2021-11-25   卖出    1,000      1,000
                                      2021-11-25   买入     300       1,30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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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6   卖出   1,300     0
                                    2021-11-26   买入   5,00     5,00
                                    2021-11-29   买入   1,000   1,500
                                    2021-12-02   买入   633     2,133
                                    2021-12-03   卖出   233     1,900
                                    2021-12-03   买入   600     2,500
                                    2021-12-06   买入   300     2,800
                                    2021-12-08   卖出   2,000    800
                                    2021-12-10   买入   1,000   1,800
                                    2021-12-15   买入   1,000   2,800
                                    2021-12-20   买入   472     3,272
                                    2021-12-21   买入   528     3,800
                                    2021-12-31   卖出   3,800     0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
  潘晓勇                            2021-09-01   卖出   600       0
               限公司副总经理
           泰兴市众杰新能源合伙企
                                    2021-11-19   买入   276      276
           业(有限合伙)合伙人、
  胥植林
           标的公司运营总监兼综合
                                    2021-11-22   卖出   276       0
            管理部部长胥晋之父亲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关于买

卖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及承诺函》、中国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及《证

券变更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具体情况如下:

    1. 对赵学东买卖长虹能源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赵学东就自查期间买卖长虹能源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长虹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买卖长虹能源股票时,并不

知悉长虹能源本次交易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股

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长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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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长虹能源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长虹能源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长虹能源股票的买卖。”

    2. 对潘晓勇买卖长虹能源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潘晓勇就自查期间买卖长虹能源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长虹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买卖长虹能源股票时,并不

知悉长虹能源本次交易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股

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长虹能

源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长虹能源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长虹能源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长虹能源股票的买卖。”

    3. 对胥植林买卖长虹能源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胥植林就自查期间买卖长虹能源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买卖四川长虹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买卖长虹能源股票时,并不

知悉长虹能源本次交易的任何事项或其他任何内幕信息;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股

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任何关于长虹能

源的内幕信息,本人儿子胥晋从未向本人透露有关长虹能源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

内幕信息,本人及胥晋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长虹能源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长虹能源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长虹能源股票的买卖。”

    本所律师认为,在各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上述自然

人买卖长虹能源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

长虹能源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内幕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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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赵学东、潘晓勇、胥植林在自查期

间买卖长虹能源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

长虹能源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

相关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长虹能源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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