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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4-22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2-089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长虹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
财务、审计等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合并)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信息披露负责人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
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