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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4-22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0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位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
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
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成
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
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
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保
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