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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4-22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1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长虹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
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每年应提取未分配利润的 10-50%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
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 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30%。
    第十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
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如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相关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
    第二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