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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长虹能源: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2-07-29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2-134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三杰”)与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四川启睿克
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长虹
集团申万宏源战略新型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准内容为准,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产业投
资基金规模为 15 亿元,基金管理人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公司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长虹三杰以自有资金 3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产业
投资基金。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3)。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 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权类私募子基金和股权直投项目,扩大本
合伙企业影响力,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实现各合伙人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依法、合规、规范、
稳健”为原则,开展投资业务,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二、经营范围
      合伙经营范围: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的期限
      合伙期限为十年,自合伙企业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前七年为
投资期,后三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
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提前结束或者延长合伙经营期限。
      四、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
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及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能源、半导体、信创、智慧家庭及智能制造等新兴产
业,可通过投资股权类私募子基金或项目直投的方式开展投资。
      投资运作方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判断,并
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投资运作;
      投资限制:合伙企业投资对象和领域范围限于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
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内;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投资;不得投资于不动产;不得对外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进行任何的债务加入等负债性行为;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六、出资安排与缴付期限
      本合伙企业总规模 15 亿元人民币,全体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全体合伙
人认缴出资数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号                                          (亿元)       式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
1                              普通合伙人          0.05 货币          0.33%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2                              有限合伙人          3.00 货币         20.00%
        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
3                             有限合伙人         3.00 货币        20.00%
       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2.00 货币        13.33%
       公司
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货币         6.67%
6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货币         6.67%
7      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70 货币         4.67%
       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
8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司
       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
9                             有限合伙人         0.70 货币         4.67%
       公司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
10                          有限合伙人           0.20 货币         1.33%
       份有限公司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
11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司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
12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股份有限公司
13     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15 货币        14.33%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
14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有限公司
                   合计                         15.00 -             100%
     各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设立并完成银行开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普通合
伙人出具的付款通知缴付所认缴出资额的 20%。各合伙人承诺将在投资期内根据
普通合伙人的付款通知按时、足额缴付其所认缴的剩余出资额。
     七、管理方式及费用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是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全称为:四川
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48E8N,
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9073】。
     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的固定报酬,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
费。合伙企业管理费的费率为每年 2%。若后续设立私募股权子基金进行投资,原
则上合伙企业及私募股权子基金层面的管理费用合计不超过每年 2%。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三名
委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一名委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
派三名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实行投票制,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一人一票,任何事项必须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同意方可通过。
    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所投任一项目成功退出后(包括部分退出),在本合伙企业收回了
全部投资本金以及收入扣除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和税费(指政府部门对本合伙
企业,或对本合伙企业的收入或资产,或对本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
(下称“可分配现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 2 个月内按以下顺序向各合伙人
进行分配(但经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进行循环投资的可不实施分配):
    (一)先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
    (二)再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
    (三)如本合伙企业所投项目获得的收益率在基准门槛收益率 8%/年(含本
数,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确认基数)以下,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
行分配;
    (四)如本合伙企业所投项目获得的收益率超过基准门槛收益率 8%/年,则
超过基准门槛收益率 8%/年的部分作为 “超额收益”: 对于超额收益部分,其
中的 20%作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提供投资管理的业绩激励分配给普通合伙人,超
额收益剩余的 80%部分由其他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占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
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
例分担亏损,超出实缴金额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费用和支出
    合伙企业设立之后,因投资项目支付投资成本或支付管理费用、运营费用等
由合伙企业支付,前述费用将抵减应向合伙人分配的资金。
    (一) 合伙企业之会计、财务报表及审计、评估报告费用;
    (二) 合伙企业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费用(由合伙企业按照相关协议约
定支付);
    (三) 合伙人会议费用;
    (四) 税收和政府收费;
    (五) 托管/监管费(由合伙企业资金托管或监管机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收
取);
    (六) 管理费;
    (七) 向各合伙人分发信息、资料、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所需的邮寄通讯费
用;
    (八) 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为完成或退出投资需取得与投资相关的
许可或审批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九) 为取得、处置合伙企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十)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不属于普通合伙人费用且费用主体为合伙
企业的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若因本
协议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协议各方应真诚地尽力通过友好协商以求得和解。
如发生争议后 15 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
本合伙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
律师费等支出。
       十二、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合伙企业
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就受损失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
式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的终止需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