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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03-16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2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及报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并视重要程度报董
事会审核)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前款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拟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开
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
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指引》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当董事会秘书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
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告知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北交
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
情 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
息、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