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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长虹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0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9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监
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
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
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
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
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
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
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季度报
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
分红的,可免予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
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应分开披露,且业绩预告
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
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
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
超过 30%,最大不得超过 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公司应
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
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
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披露的最先时点,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四节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
至四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
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
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
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
(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应当
及时披露。前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若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
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连续 12
个月累积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公
司按照北交所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上述重大报道、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
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
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
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进行临时披
露的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许可协议等,但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标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的除外);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
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不
适用本条规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信
息披露义务责任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
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
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
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经董事长初审
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
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
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
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
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
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北交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
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
关规定自行编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
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
核人员。上市公司经办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 (以下
简称业务系统,网址为 https://ubs.bse.cn)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
露申请基本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 文件
(自行编制的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上市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
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
终由上市公司确认发布。
    公司公告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对于已提交但尚
未披露的公告,公司可以在业务系统中申请修改或撤销。
                       第四节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
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存在
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可以采用通过北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向证券公司发送反馈意
见、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证券
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
当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及时通过北交所信息披露系统等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
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
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
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
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
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通过业务系统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
件是否已成功披露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
时间段内成功披露的,公司应立即向北交所报告,经北交所确认后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由于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
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
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节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
公司关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
《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交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
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
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
份证件信息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
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公司经办人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并确保信息
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