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吉冈精密: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2-25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二年二月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2)新苏非诉字第220225号
致: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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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2年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于2022年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无锡吉冈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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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http://www.bse.cn/disclosure/2022/2022-02-09/16
44406752_988221.pdf),并于2022年2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了《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之更正公告》(http://www.bs
e.cn/disclosure/2022/2022-02-14/1644834589_659649.pdf),会
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
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14: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芙蓉中二路292号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周延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2
年2月24日15:00至2022年2月25日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会议通知的要求,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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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993785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6.6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韩阳律师、张涵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提名董瀚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提名俞冬梅、佐藤浩史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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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
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0131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9%;反对股份 114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股份 747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瀚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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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董瀚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具体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序号
权的比例
《关于提名董瀚林
2 59951376 98.58% 当选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序号
权的比例
《关于提名董瀚林
2 249696 0.41% 当选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俞冬梅、佐藤浩史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具体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序号
权的比例
《关于提名俞冬梅
3.1 60023376 98.58% 当选
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3.2 《关于提名佐藤浩 60023376 98.58%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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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为公司监事的议
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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