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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3-23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2-054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
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3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达到本条第(一)至(五)项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
异的原因。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
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
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编制与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可要求责任人员赔偿公司损失,损失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采取本制度第十三条列举的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
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
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
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抄送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53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