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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3-23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2-047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
露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
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
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后,公司应在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所依据的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季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
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
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
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
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
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
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
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临时报告,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
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
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六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
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
者澄清。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
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
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
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
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
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
括:
    (一)准备和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信息披露负责
人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
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 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八十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公告程序。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
事会审议;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履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的人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
务。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工作予以积
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
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
料。
       第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
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
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
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
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意见,并将
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
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
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并依据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是第一责任
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后
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〇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泄漏或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
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〇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
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十一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授权信息披露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审定、
签发;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筹安
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
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
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
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
释、说明、更正和补充。需要公司回复的,公司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
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时亦同。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