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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3-23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2-045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
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
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及
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
的,公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北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北交所
进行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
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
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
书、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
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
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
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
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朋友圈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内
幕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有关信息可能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
及时报告北交所。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并根据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报送。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事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