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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冈精密:承诺管理制度2022-03-23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2-050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
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
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
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
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
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
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
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
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
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或履行
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公司及承
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
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因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
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
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亦同。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