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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冈精密: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6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二年九月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2)新苏非诉字第220923号

致: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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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

2年9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

2年9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http://www.bse.cn/disclosure/2022/2022-09-07/166254

6414_956457.pdf),并于2022年9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

了《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之更正公告》(http://www.b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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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2022/2022-09-09/1662720722_545198.pdf),会议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

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2年9月23日下午14: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芙蓉中二路292号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周延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2

年9月22日15:00至2022年9月23日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会议通知的要求,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

关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13476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72.2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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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韩阳律师、张涵律师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2、《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4、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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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

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林海涛、仲艾军、董瀚

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9%;反对为 186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81%;弃权为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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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39%;反对为 186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29.81%;弃权为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林海涛、仲艾军、董瀚

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9%;反对为 1767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26%;弃权为 146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林海涛、仲艾军、董瀚

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9%;反对为 181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08%;弃权为 9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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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39%;反对为 181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29.08%;弃权为 9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林海涛、仲艾军、董瀚

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9%;反对为 191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61%;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39%;反对为 191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30.61%;弃权为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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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林海涛、仲艾军、董瀚

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9%;反对为 181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08%;弃权为 9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39%;反对为 181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29.08%;弃权为 9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周延、张玉霞、林海涛、仲艾军、董瀚

林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39%;反对为 181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08%;弃权为 9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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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为 4339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9.39%;反对为 181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29.08%;弃权为 9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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