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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后适用)2021-11-24  

                                                                                   公告编号:2021-089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公
司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重庆市泓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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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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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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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
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
核实结果做出声明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要求做出声明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
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
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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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
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或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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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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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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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
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
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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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