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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2021-11-24  

                                                                                   公告编号:2021-088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
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
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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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承诺保
本的投资除外);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 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将风险资本投
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
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
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
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
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
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
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收购或认购股权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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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财务部应对其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可行的上
报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由财务部组织
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
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
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
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风险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风险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证券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
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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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节规定,但无担保的
债券投资等适用本节规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
委托理财产品的,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公司之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为本公司的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
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
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
败,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
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
进行验收评估,并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并出具意见。

          第六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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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重庆市泓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
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完成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