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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泓禧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2021-11-24  

                                                                                        公告编号:2021-080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
作,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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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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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主要资产被査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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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二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
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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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相关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尽量将该内幕消息的知情人的范围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告知本制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
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
息。如公司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外部使用人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其应严格控
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以书面方式提醒
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公司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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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外部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
险,并依据合同规定(如有)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
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须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登记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