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2021-11-24  

                                                                                        公告编号:2021-085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公告编号:2021-085

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告编号:2021-085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
需)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且足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半年
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的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
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
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或者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单一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与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并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应发表独
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公告编号:2021-085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公告编号:2021-085

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
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