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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上市后适用)2021-11-24  

                                                                                        公告编号:2021-090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和职责权限,
切实保护股东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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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
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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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并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交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北交
所报告;
    (八)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
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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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等资料;
   (九)《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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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中,“内”、“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规则
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