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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泓禧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2021-11-24  

                                                                                        公告编号:2021-081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发行股票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公告编号:2021-081

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
 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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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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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
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
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
制度的相关规定。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庆市泓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批,超过总经理
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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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仅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仍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董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主办券商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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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
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