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泓禧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2-06-27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8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
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公司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事
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
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
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
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客观原因以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
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或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承诺
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
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不履行承诺。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