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泓禧科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06-27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9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
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杈。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
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投票的提案,该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
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
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
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