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泓禧科技:监事会制度2022-06-27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2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
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
供监事会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指派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