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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卢世

华先生、陈玲女士、郑启福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和专业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

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担保发生额为66.43亿元,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69亿元,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对

外提供的担保为0元。

    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

况,以及公司审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

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文件要求,审

核《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021年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序进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

资金使用与存放的专项报告》,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

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金融机

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议案》。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对购买委托理财事项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年度额度审批,有助

于简化内部决策流程,提供工作效率。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安

全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将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并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卢世华、陈玲、郑启福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