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名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04-3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尽责履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具有独立性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实
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
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除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
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
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同意后方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
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版)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