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80 号 ─────────────── 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认购对象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 1 俞培俤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超过 30,000 万股,其中名城控股集 团认购不超过 11,000 万股、俞培俤认购不超过 10,000 万股、俞 凯认购不超过 9,000 万股。三者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董事会确定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俞凯为认购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 57 条的相关规定;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和俞凯的认购数量 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第 35 条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间的相关规定;(2)名城控 股集团、俞培俤和俞凯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3)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和俞凯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 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 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4)本次发行 完成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和俞凯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 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 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 2 内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7 个,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4 个。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松江区永丰街道 H 单元 H24-07 号地 块项目(大名城映云间)”“青浦区朱家角镇 D06-01 地块项目 (大名城映湖)”等 5 个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2)本次 5 个项目已取得了备案、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格文件;3)本次募 投项目均为已开工建设并取得部分预售证的住宅类项目,均将于 2023 年年度内陆续建成交付,预计交付时间为 2023 年 3 月、4 月及 9 月。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5 个房地产项 目的主要考虑,5 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类型,销售对象,开 工建设情况、预售情况、后续进度安排及预计竣工交付时间,是 否属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或经济适用房、棚 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2)发行人是否已建 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能确保募集资金专项 用于上述所披露的募投项目;是否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拿地 拍地或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是否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 (3)结合相关项目预售资金运行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挪用 等违法违规情形及解决整改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 得现阶段所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等证明文件和所有资格文件; 后续所需证明文件或资格文件的办理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 法取得的风险;(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交付困难或无法交 付的重大不利风险以及发行人的风险应对措施,并进行风险提示。 3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300,000 万元,拟投入大名城映云间、大名城映湖等 5 个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90,000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货 币资金余额为 327,015.68 万元;3)发行人已对各项目投资额、 预计经济效益进行估算,项目投资主要为土地成本、其他开发成 本和营销、管理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各项目尚需投资金额的具体 构成、测算依据及过程,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内容,是否 为资本性支出;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现金流、募投项 目的建设情况及预计交付时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等说明募集资 金投入和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 已投入资金的情形;(2)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 结合期末持有大额货币资金的使用安排、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 途、营运资金缺口等分析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合 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 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 例,是否超过 30%;(3)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 效益测算是否谨慎;(4)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 信息披露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4.关于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304,316.65 万 元 、 1,483,694.28 万 元 、 766,122.46 万 元 和 359,471.03 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74,355.91 万元、44,817.18 万元、-41,234.47 万元及 3,676.43 万元;2)各期公司销售毛利率 分别为 27.12%、17.78%、17.68%和 22.88%,低于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平均水平;3)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 1,030,037.04 万元、-241,679.55 万元、653,371.65 万元、 49,555.3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行业整体情况 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逐期大幅下降的原因,结合具 体影响因素分析 2021 年大额亏损、2022 年较 2021 年收入大幅 下滑而净利润扭亏为盈的原因与合理性;(2)量化分析公司销 售毛利率波动较大、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各期波动较大的原 因;(4)结合报告期内业绩影响不利因素、期后业绩、公司土 地储备、后续投资开发计划及房地产行业政策、区域房地产市场 状况等,说明公司业绩是否存在持续大幅下滑的可能性,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发行人合并口径资产 负债率为 67.00%,速动比率为 0.26。 5 请发行人说明:(1)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净负债 率和现金短债比指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内;(2)最近一期末银 行授信、债券信用评级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债务 违约、逾期等情况;(3)结合目前公司负债规模及结构、货币 资金、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能力等,量化分析公司 的短期偿债压力,是否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相关风险是否 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应收款项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4,010.34 万元、29,859.43 万元、36,433.19 万元和 27,348.89 万 元,各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主要为政府补助购房 款金额分别为 22,731.87 万元、22,571.96 万元、22,334.28 万元、 21,707.17 万元,2019 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10%、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20%,各期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0、0.01%、0.38%、1.03%;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60,948.71 万 元、80,937.13 万元、36,165.66 万元和 44,238.36 万元,主要为合 作项目款、垫付款及押金、保证金;其中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 司将对兰州高科、兰州高新因股权转让及股东借款形成的债权权 利,合计 55,453.00 元全部转让于中建七局,以抵销应付中建七 局的工程结算款。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政府补助政策说明公司应收 6 政府补助购房款的确认依据及准确性,各期末金额保持稳定的合 理性,应收政府补助购房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认依据;结合 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 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2) 各期末其他应收账款各类别的金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长账龄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 2020 年公司与中建七局债权转让与债权债务抵消的背景、履行 的内部决策程序,债权债务抵消的真实性,公司是否存在被追偿 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认定交易性金融资 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及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共计 96,910.17 万元 为财务性投资;另外,发行人持有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15%的 股权,该股权投资 3,217.79 万元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六妙白茶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结合 六妙白茶向公司的销售规模及销售占比进一步说明六妙白茶是 否属于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 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2)公司开 展私募股权业务的背景及原因,目前的经营规模和状况,发行人 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产品的设立、 募资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未来该类业务的发展计划; (3)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 7 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起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 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其他 8.1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3,023,473.69 万 元 、 2,859,945.88 万 元 、 2,644,914.65 万 元 和 2,726,243.16 万元,2021 年末公司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230,631.42 万 元、268,802.51 万元、303,221.89 万元和 316,713.81 万元,逐期 增加。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主要楼盘所在地的房产销售价格 波动趋势分析 2021 年末大额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算过程、依 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延迟或提前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形;结合公 司存量项目所处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情况,分析公司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 各期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内容、核算计量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8.2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发行人子公司兰州高新开 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 受到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 8 项。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2)报 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是否构 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3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教育培训、文化传媒、互联网、 新能源汽车等业务,若是,请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经营模 式、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以及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4 请保荐机构核查与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媒体质 疑、舆情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9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31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