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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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11-04-27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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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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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公告,股东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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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2010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产生,具体内容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时持有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6,384.13万股A股,以及预留用于偿还尚未申报债权的约500万股A股股份,共计6,884.25万股A股股份,合计占比*ST盛润A总股本的23.8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时持有盛润股份6,884.25万股A股股份,合计占比盛润股份总股本的2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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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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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公告,股东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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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及(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产生,具体内容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合计让渡约13,285.89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约占盛润股份总股本(28,842万股)的46.0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盛润股份3,968.52万股股份,占盛润股份总股本的13.7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尚被依法冻结,在办理重整计划涉及的股权调整及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前,深圳中院将解除对标的股份的冻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盛润股份的3,968.52万股股份仍将继续被冻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股权被依法冻结之外,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其他补充约定和安排以及被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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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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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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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st盛润A的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关于公司重整一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11年1月21日,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三个月。
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关于“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深圳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延长《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至2011年4月21日止。
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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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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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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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于2011年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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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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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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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ST盛润A的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10-058号)。关于公司重整一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现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资产拍卖情况
经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盛润公司管理人分别委托拍卖公司对盛润公司名下部分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处置。
2011年1月24日,公司又接到管理人关于公司名下资产拍卖结果的通知,现将拍卖结果公告如下:
1、深圳市振华集团有限公司3.44%的股权
2011年1月7日,深圳润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受托拍卖盛润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振华集团有限公司3.44%股权”,该拍卖物最终由深圳市众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1193000元竞得。
2、惠州市大亚湾霞涌综合用地的相关权益
2011年1月10日,深圳市汇三盈拍卖有限公司受托拍卖盛润公司实际拥有的“惠州市大亚湾霞涌综合用地的相关权益”,该拍卖物最终由鹰潭市铜诚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以最高价9166000元竞得。
二、公司重整案第一次现金分配情况
接管理人通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现金分配方案已经实施。截至2011年1月24日,已支付公司小额债权人(债权651462.12元)和职工(债权350000元)债权的100%,计人民币1001462.12元,支付公司普通债权人(债权2161724122.94元)债权的2.22335%,计人民币48062698.78元。
三、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申请延长的情况
另,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尽管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及管理人的监督下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但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清偿方案目前尚无法在重整计划原来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最终完成。鉴此,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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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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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经营业绩预亏提示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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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预计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净利润约-8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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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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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年报 ,2011-04-27 |
拟披露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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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披露日期: 2011-04-25;一次变更日期: 2011-04-27; 一次变更公告日期: 201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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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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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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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和整改报告》、《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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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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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
深交所公告,资产(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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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ST盛润A的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关于公司重整一案,现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经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盛润公司管理人分别委托拍卖公司对盛润公司名下部分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处置。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接到管理人关于公司名下部分资产拍卖结果的通知,所拍卖资产为:搪瓷公司住宅楼1楼、2-202房、惠州市惠阳淡水土湖工业用地【惠阳国用(98)字第13210101111】、对外应收款债权及股权。
现阶段管理人对盛润公司部分资产拍卖处置所得共计人民币42,740,000.00元,预计将于2010年12月25日前回款至管理人账户。
其余资产也将于近期处置完毕,全部资产处置完毕后,在新的资产注入前,公司名下将不再拥有任何资产和相关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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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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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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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ST盛润A的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目前,公司正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正在积极开展重整计划执行的一系列工作。
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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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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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 |
深交所公告,股本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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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系公司发起人之一,其持有公司限售股份4,770,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85,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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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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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前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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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644
2、每股净资产(元) -6.011
3、净资产收益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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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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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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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和10月20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由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让渡股票划转完成后申请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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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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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进展 |
深交所公告,资产(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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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ST盛润A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和10月20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获得了通过。
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获得了通过。
目前公司正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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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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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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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经于2010年10月13日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并分为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经过第一次表决,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表决后公司积极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经深圳中院决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出席该次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计40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161,724,122.93元。同意的债权人35家,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988,043,836.67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1.97%,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司将依法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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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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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债权确认事项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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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3日,*ST盛润A收到深圳中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在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有9家债权人向公司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6,301,306.04元,美元13,698.00元。经债权人提出异议及管理人复审后,认定债权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99,291,337.10元,不予认定债权1家。针对债权审核的结果,管理人编制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提交公司全体债权人核查。截至2010年9月25日,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
深圳中院依照盛润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盛润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9月25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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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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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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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ST盛润A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召开,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小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深圳中院决定,普通债权组第二次表决将于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公告再次表决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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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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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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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ST盛润A出资人组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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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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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重组意向书 |
深交所公告,资产(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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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使公司在执行完成重整计划解决债务问题后重新拥有经营性资产和主营业务,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经初步协商,双方就公司的重组事宜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了《重组意向书》,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意向书主要内容:
1、本次重组拟采取由公司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即,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折为公司的股份(人民币普通股),成为公司股东。合并完成后,公司继续存续,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与负债转由公司承继。
2、关于本次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公司新增股份的定价,由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协商,被合并方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定价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准,由此计算确定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股份的换股比例。
3、关于本次重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依法签署相关协议、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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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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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10-10-28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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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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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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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于2010年9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及“关于召开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由于笔误两公告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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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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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10年第1次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10-10-13 |
召开股东大会,未披露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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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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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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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 |
深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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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A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现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1)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外还需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2)除莱英达集团外持有盛润股份超过1万股的股东其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部分不需要让渡,超过1万股的部分无偿让渡20%,共计让渡A股1,094.55万股、B股544.36万股。
(3)持有盛润股份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股东无需让渡,不作调整。
综上,盛润股份股东合计让渡7,996.31万股A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让渡6,384.13万股A股和544.36万股B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方受让该等股份后将其中的544.36万股B股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由盛润股份回购并注销。
本方案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盛润股份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延长盛润股份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实施完毕。前述实施完毕是指根据本方案股东让渡的股份划入盛润股份债权人指定的帐户,根据重整计划需要预留或提成的股票则划入盛润股份或管理人的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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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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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召开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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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
入场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
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上午10:00
2、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3、会议议题:审议、分组表决《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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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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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召开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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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
入场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下午14:30
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00
二、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四、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7日
五、登记时间:2010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4:30至17:30。
六、会议议题: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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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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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10年第1次股东大会 ,2010-10-13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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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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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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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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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ST盛润A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管理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认定债权3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2,063,084,247.96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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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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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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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ST盛润A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2010年9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管理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认定债权3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2,063,084,247.96元。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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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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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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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ST盛润A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2010年9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管理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认定债权3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2,063,084,247.96元。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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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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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事项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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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ST盛润A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债权人提出异议及盛润公司管理人复审后,认定债权3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2,063,084,247.96元,均为普通债权。盛润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确认的审查结论编制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
深圳中院依照盛润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盛润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等,盛润公司管理人将审查后制作补充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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