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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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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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ST锦化控股股东,2010年6月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锦化集团进入清算程序。 2010年7月30日,控股股东锦化集团管理人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依法对其持有的公司190,126,969股股份进行了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最终,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3,000,000元竞得。同日,葫芦岛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2号确认此项交易,方大集团成为公司潜在控股股东。
2010年9月9日,公司收到锦化集团破产管理人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3号。经查葫芦岛中院认为:锦化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成立,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一款、第七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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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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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情况公告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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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于2010年9月2日召开的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马永霞、石艳玲女士和苏永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核实后确认,石艳玲女士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而马永霞女士和苏永渤先生两位候选人因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不符合《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马永霞女士和苏永渤先生做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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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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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关于股份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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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9日,*ST锦化破产管理人披露了《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司接到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立一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达的(2010)辽立一保字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回执》,获知: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锦化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00万股,冻结期限自实施正式司法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二年。
2010年9月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辽民二初字第16号,因葫芦岛中行申请撒诉,辽宁省高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中行撒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鉴于葫芦岛中行已撒诉,已轮候冻结的被申请人锦化集团持有的公司法人股6000万股应依法解除司法冻结,目前尚未办理解除冻结手续。
2010年7月30日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竞拍方式受让了锦化集团持有的公司190,126,969股A股股票及锦化集团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同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2号裁定确认此项资产转让交易。方大集团竞拍股份成功后成为公司的潜在控股股东。方大集团此次竞拍获得的190,126,969股公司股票,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原锦化集团持有的这部分190,126,969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仍处在司法冻结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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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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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10年度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09-20 |
召开股东大会,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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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公司《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更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五)审议公司《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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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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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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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9月20日(星期一)上午9:00时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13日
6.登记时间:2010年9月14日至17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7.审议事项:公司《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更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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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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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进展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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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5日,*ST锦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的议案。2010年8月17日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没有符合竞拍条件的竞拍人参与竞拍而流拍。此次华天资产竞拍,因未能满足要求,公司也未参与竞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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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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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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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2010年半年度报告原定于2010年8月25日披露。2010年8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案,由于新聘会计师进场工作时间有限,加之公司破产重整审计工作量大,虽然各方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即便如此至目前审计工作仍然尚未完成。鉴于此公司申请将中报披露时间更改为2010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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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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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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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的议案》、《关于向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关于改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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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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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逾期进展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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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ST锦化披露了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5000万元担保和为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2000万元担保的逾期情况。
2010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上述贷款分别起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案件进展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和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限期清偿各自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贷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本公告日,上述两被担保人仍未偿还相应贷款。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已于2010年3月19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0年7月3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将上述贷款形成的债务列入普通债权组履行清偿责任,具体按债权人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偿;债权人超过9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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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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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深交所公告,股东大会事项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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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1日,*ST锦化董事会发出了《关于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0年8月15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90,126,969股,持股比例为55.92%)向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分别为:1、审议关于向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2、关于改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控股股东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属于股东职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两项议题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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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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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08-15 |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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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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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的提示 |
深交所公告,股东名单,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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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0年7月30日,*ST锦化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190,126,969股股份依法进行了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最终,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3,000,000元竞得。
本次拍卖完成后锦化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方大集团受让本次拍卖全部190,126,969股股份(让渡前),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为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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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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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结果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情况 |
深交所公告,资产(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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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ST锦化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进行表决。
经过再次表决,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10年7月30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葫芦岛中院于同日作出(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由于公司《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锦化氯碱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让渡股票划转、分配等工作完成后申请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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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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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权拍卖结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
深交所公告,股东名单,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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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ST锦化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依法对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190,126,969股股份进行了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55.92%。最终,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3,000,000元竞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方大集团和拍卖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同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2号,裁定如下:
一、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190,126,969股A股股票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归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等资产存在的抵押、质押和保全措施不影响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本次拍卖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股权购买方方大集团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方威先生为最终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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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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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1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08-15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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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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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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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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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15日(星期日)上午9:00时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9日
6.登记时间:2010年8月12日至14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7.审议事项:《关于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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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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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10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08-15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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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向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3、关于改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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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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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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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共两家,其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190,427,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
会议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股东为一家,其代表股份数量为190,126,969股,占与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84%。因此,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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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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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
深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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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管理人已于2010年7月13日公告了关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ST锦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2010年7月24日管理人公告了关于的公告。现将锦化氯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再次公告如下:
具体方案如下:
1、以锦化氯碱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10:10的比例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340,000,000股。转增后,锦化氯碱总股本将由340,000,000股增加至680,000,000股。
2、锦化氯碱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共计让渡约2.04亿股(以下简称“让渡股份”)。让渡股份由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用于提高锦化氯碱的经营能力。
考虑到锦化氯碱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平衡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锦化氯碱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锦化氯碱才可能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切实保障锦化氯碱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公司管理人恳请全体股东支持锦化氯碱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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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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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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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指定锦化氯碱清算组为管理人开展*ST锦化重整相关工作。
*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报告了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债权人会议核查了《补充债权表》,债权人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经表决,*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职工债权组和税务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葫芦岛中院决定*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休会,并现场通知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债权人于2010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葫芦岛中院民一庭对*ST锦化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第二次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如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第二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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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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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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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ST锦化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原五厂文化宫)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报告了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和债权审查情况,葫芦岛中院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为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表并审议表决通过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接受补充债权申报登记及进行审查工作;同时,资产评估等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正在进行中。
*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30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ST锦化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将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9:00在*ST锦化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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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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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
深交所公告,资产(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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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管理人已于2010年7月13日公告了关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ST锦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现将锦化氯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具体方案:
1、以锦化氯碱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10:10的比例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340,000,000股。转增后,锦化氯碱总股本将由340,000,000股增加至680,000,000股。
2、锦化氯碱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共计让渡约2.04亿股(以下简称“让渡股份”)。让渡股份由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用于提高锦化氯碱的经营能力。
考虑到锦化氯碱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平衡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锦化氯碱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锦化氯碱才可能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切实保障锦化氯碱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公司管理人恳请全体股东支持锦化氯碱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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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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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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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董事会于2010年7月21日收到独立董事孙琦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鉴于孙琦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孙琦先生的辞职报告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孙琦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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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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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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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于2010年3月22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0-017)的第十八项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第十九项关于宏程公司诉锦化集团、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两宗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分别予以披露。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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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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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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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原五厂文化宫)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报告了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和债权审查情况,葫芦岛中院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为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表并审议表决通过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会后,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接受补充债权申报登记及进行审查工作;同时,资产评估等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正在进行中。
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30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将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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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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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拍卖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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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于2010年6月7日收到*ST锦化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裁定:申请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符合破产条件,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公司日前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布了拍卖公告,定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10点在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大厅拍卖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全部190,126,969股公司股票。本次拍卖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股权购买方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竞买人资格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买保证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
报名截止日:2010年7月23日下午四时
报名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5号(市计生委四楼)
咨询电话:0429-311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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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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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业绩预亏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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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预计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净利润约-153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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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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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 |
深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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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滨路锦西石化文化宫召开,并将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现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10年7月28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5、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3日
6、登记时间:2010年7月13日至27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
7、会议议题: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随后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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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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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10年第2次股东大会 ,2010-07-28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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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随后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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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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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逾期进展情况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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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ST锦化披露了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5000万元担保和为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2000万元担保的逾期情况。
2010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上述贷款分别起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案件进展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和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限期清偿各自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贷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本公告日,上述两被担保人仍未偿还相应贷款。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已于2010年3月19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待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通过后,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对上述贷款形成的债务履行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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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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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进展 |
深交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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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于2010年3月22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的第三项关于锦化氯碱与宏运集团葫芦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
2010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披露如下:
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6000万元;二、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回报款1375万元;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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