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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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年度转增,10转增1除权日 ,2003-04-14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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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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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年度送股,10送2送股上市日 ,2003-04-15 |
送股上市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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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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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年度送股,10送2除权日 ,2003-04-14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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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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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度送股,10送1.5登记日 ,2002-06-18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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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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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度送股,10送1.5除权日 ,2002-06-19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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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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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度送股,10送1.5送股上市日 ,2002-06-20 |
送股上市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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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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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年度转增,10转增3登记日 ,2001-05-30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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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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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年度转增,10转增3除权日 ,2001-05-31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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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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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年度转增,10转增3转增上市日 ,2001-05-31 |
转增上市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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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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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高管变动,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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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2日召开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及
三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延长H股发行及上市决议有效期以及延
长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的决议:其中延长H股发行及上市决议有
效期一年。
二、通过关于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进行修订的决议。
三、通过关于增加公司H股发行审计费用的决议。
四、通过关于推选黄滌岩、张宏久为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的决议。
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12月24日上午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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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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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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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同意亚洲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Asia Financial Holdings Pte. Ltd
新加坡)入股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法人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拟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236135250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4.55%)全部转让给亚洲金融控股
私人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该股权转让事项需报中国银监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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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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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次级债券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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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
同意公司以私募方式发行58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附属
资本。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发行次级债券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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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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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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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同意公司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私募发行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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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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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本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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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6)“民生银行”
截止2004年9月30日收盘,已有36911490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的“民生转债”转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民生银行”,本季度转股数为2845915
股,累计转股股数为644750035股(含送增股),占公司总股本12.44%;尚有
308851000元的“民生转债”未转股,占民生转债发行总量的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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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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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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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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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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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及《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方案》。
二、通过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三、通过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股权
转让和股东名称变更等事项引起的工商股东名册变更的议案。
五、通过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因公司住所变更到国家有关部门
办理相关核准、批复、变更等事项的议案:住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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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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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预增](100016、600016) 民生银行:业绩预增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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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增的公告
由于2003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贷款等各项业务快速发展,预计2003年
净利润与2002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具体净利润额将在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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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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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5是民生银行(600016)发行截止日 |
发行与上市-发行截止日,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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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截止日首发A股(发行价:11.8: 发行总量:3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73025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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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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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3是民生银行(600016)股本变动日 |
发行与上市-股本变动,股本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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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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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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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A股,发行数量:35000万股,发行价:11.8元/股,新股上市,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
新股上市,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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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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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A股,发行数量:35000万股,发行价:11.8元/股,申购代码:沪市 深市 ,配售简称:民生申购,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
新股发行,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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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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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A股,发行数量:35000万股,发行价:11.8元/股,新股中签率公告日,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
新股中签率公告日,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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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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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A股,发行数量:35000万股,发行价:11.8元/股,新股发行结果公告日,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
新股发行结果公告日,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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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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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A股,发行数量:35000万股,发行价:11.8元/股,新股申购款解冻日,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
新股申购款解冻日,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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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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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年报,提前披露年报 |
拟披露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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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30
第二次披露日期:2005-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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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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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权质押的更正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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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股权质押的公告,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34108.425万股法人股份质押给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质押期更正为:2004年12月28日至200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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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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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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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9月10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北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
时间:2004年9月10日(星期五)上午9:00。
地点:北京京都信苑饭店三层国际厅(北京海淀区什坊院6号)
会期:半天
(二)会议主要议题:
1、关于公司次级债券及发行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4、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的若干规定》的议案;
5、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因本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股东名称变更等事项引起的工商股东名册变更的议案;
6、关于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因本公司住所变更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批复、变更等事项的议案。
(第5、6项议案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公告于2004年5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三)出席会议资格:
1、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04年9月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持单位证明、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4年9月8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总行11层董事会第二会议室
(五)其它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法: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100031)
联系人:史玉伟、王洪刚
联系电话:010-58560807、58560666-8952、8953
传真:010-58560681
特此公告
附件: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0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日期:2004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控制本行的关联交易风险,现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指引》等法规政策,结合民生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主要针对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授信事宜而制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对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授信所指股东是符合《公司法》要求,持有本行股份的合法主体。
第二条 股东关联企业是指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受同一股东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第三条 如股东为自然人,关联企业指主要投资者个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股东关联企业还包括由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股东有实质利益,可作为一致行动人,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其它企业。
第五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六条 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按照统一、适度原则管理,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风险。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持有本行总股本1%以上股份的所有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第二部分 组织体系
第八条 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且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第十条 根据本行现有的资本净额和经营情况,本行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也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重大交易应当由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授信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关联授信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应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及特别重大关联授信标准按照本行章程进行界定,其批准程序比照本规定的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办公室,关联交易控制办公室与经营决策机构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日常联系。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超权限的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申报审批,并按季度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有权决策人士越权干预授信业务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银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股东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指定专门客户经理负责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三部分 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民生银行经营决策机构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关联交易控制和管理的执行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负责与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系。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对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对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所上报授信项目可行性的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属的资产监控部门负责对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授信的日常监控。
第十八条 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对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的搜集和认定,并定期在全行系统内发布。所有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授信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十九条 股东及股东关联企业上报的授信项目经过总行 "授信审查委员会"就其可行性和风险度综合审议通过后,将授信项目和审议结果报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对关联交易性质进行认定,并依照认定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为一般关联交易则通过关联交易办公室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如为重大关联交易则通过关联交易办公室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如为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则通过关联交易办公室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为保证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一般正常贷款的使用,经营决策机构可就已授信或拟授信的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可承担的风险总量进行分析后,给予综合授信额度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一般关联交易报备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后即可办理具体授信业务;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必须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一经发放后,立即通知资产监控部进入监控程序,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授信用途使用授信。
第四部分 授信要求与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股东关联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股东关联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对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情况、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适时掌握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应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授信标准审查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授信,确保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同一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在本行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当一个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余额超过本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以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第三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在本行的授信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审查和监控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十二条 注意防范股东关联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股东关联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各分支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本行不得为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部分 授信操作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坚持责权统一、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业务操作。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行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充分反映。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必须掌握股东关联企业组织体系、资本关系、资金管理体制等情况。
授信调查人员必须要求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项目,授信评审部门必须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第三十六条 本行在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控,授信后管理包括授信基础管理、正常授信检查、正常授信监控、不良授信检查、授信督查。授信业务部门及授信业务人员要根据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风险预警制度。由于集团关联企业贷款量较大,且投资关系复杂,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的贷后跟踪,依据本行现行的、连续的的风险预警体系,依托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本行资产风险监控系统,对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进行实时监测,对其经营、财务指标以及贷款信息等风险预警信号,正确评价分析授信风险,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和化解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股东关联授信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对于本规定所适合的关联授信,本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行按规定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关联交易的若干规定》向银行监管部门备案。定期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股东及其股东关联企业授信报表及数据。
第六部分 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股东关联授信相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本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04年8月8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补充修订案
(原《公司章程》于2004年1月8日股东大会通过、2004年2月25日董事会补充修订)
一、原第四条:"本行总行设在北京市。本行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四号,邮编:100006。电话:65269592,传真:65229104。"
现修改为:
"第四条 本行总行设在北京市。本行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邮编:100031。电话:58560807,传真:58560681。"
二、原第十四条:"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三、原第十五条:"经登记机关核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办理信用卡业务;14、提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服务;1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现修改为: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四、原第二十一条:"……内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五、原第二十三条:"……本行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营运的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集中托管,亦可由股东个别持有。"
六、原第二十五条:"……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并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七、原第四十九条(一):"向本行支付二元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现修改为:
"第四十九条(一) 向本行支付2.5元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八、原第四十九条第三小节:"……本行H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格式之转让文据以书面形式转让;而该转让文据可仅以手签方式或者,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本行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
现修改为:
"第四十九条 ……本行H股需以平常或通常格式或董事会可接纳的其他格式之转让文据以书面形式转让;而该转让文据可仅以手签方式或者,若出让方或受让方为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则可以手签或机印方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必须置于本行之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可能指定之其他地方。"
九、原第六十条(四):"当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现修改为:
"第六十条(四) 本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支付风险指标界定和判断本行的流动性困难状态,当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当提前偿还。"
十、原第七十三条(三):"……如该股东为本行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机构(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行的个人股一样。"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三条(三) ……如该股东为本行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行的个人股东一样。"
十一、原第七十四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现修改为:
"第七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人员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列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目。"
十二、原第八十六条(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现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一)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送本行总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十三、原第八十六条(二):"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并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15日内反馈给提议人,同时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发出开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现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二)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并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15日内反馈给提议人,同时向本行总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发出开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十四、原第八十六条(五):"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现修改为:
"第八十六条(五)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总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十五、原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现修改为:在原第九十七条末尾增加一小节,具体内容为:
"第九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十六、原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银行按正常贷款程序向股东发放贷款除外)或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一) 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十七、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行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银行按正常贷款程序对股东进行的贷款除外)",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四)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与本行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八、原第一百三十九条(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十一)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财务总监;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九、原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应确定其运用本行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4)单笔数额在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不含)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在第一百四十条末尾增加一节,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四十条 ……凡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均属关联交易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事项。
根据本行现有的资本净额和经营情况,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也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重大交易应当由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十、原第一百四十二条:"本行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或建议,设立战略发展与风险管理、审计与关联交易、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或建议,设立战略发展与风险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控制、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十一、原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二)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本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六)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
(七)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或建议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二)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本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六)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或建议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原第一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原第一百四十五条顺延。
增加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界定;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正、公允的商业原则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及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报告;
(六)本行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其数额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或属于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还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七)审核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或建议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原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现顺延并修改为:在原第一百五十四条末尾增加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时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十四、原第一百六十条(四):"向董事会提出本行行长候选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候选人",
现顺延并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四)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向董事会提出本行行长候选人、财务总监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二十五、原第一百六十六条:"本行设财务总监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满可以续聘。董事会如发现财务总监有失职或不称职行为,经考核属实,可以将其解聘。"
现顺延并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长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向董事会提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满可以续聘。董事会如发现财务总监有失职或不称职行为,经考核属实,可以将其解聘。"
二十六、原第一百七十条:"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行长若干名,由行长提名;行长、副行长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现顺延并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长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向董事会提议;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行长若干名,由行长向董事会提议;上述人选提出后,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
行长、副行长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十七、原第二百一十七条(三):"……担任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其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现顺延并修改为:
"第二百一十八条(三)……担任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其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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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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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再融资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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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8日召开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债券
期限为10年,发行人具有在第五个付息日终止全部次级定期债券的选择权。如发
行人行使该选择权,则债券期限为5年。本期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债券
面值平价发行。
二、通过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三、通过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公司章程补充修订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9月10日上午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
上有关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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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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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 ,停牌一小时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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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16、100016)“民生银行、民生转债”
单位:人民币千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405,880,655 361,064,41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11,945,607 9,650,204
每股净资产(元) 2.31 2.66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元) 2.23 2.56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 8,241,884 4,915,771
净利润 1,092,794 648,9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93,795 649,678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 0.21 0.19
净资产收益率(%) 9.15 9.4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83,128 1,70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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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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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30是民生银行(600016)中签率公告日 |
发行与上市-中签率公告日,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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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签率公告日首发A股(发行价:11.8: 发行总量:3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73025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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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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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8是民生银行(600016)资金冻结起始日 |
发行与上市-资金冻结起始日,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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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冻结起始日首发A股(发行价:11.8: 发行总量:3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73025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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