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2005-12-29 11:22:1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30日复牌。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能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2月19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最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4,080万股本公司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由于科汇通公司所持有的11,193.60万股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维思工贸所持有的160万股本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深南集团承诺为科汇通公司和维思工贸先行代为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之股份即获得流通权,公司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
现调整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4,896万股本公司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6股。由于科汇通公司所持有的11,193.60万股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维思工贸所持有的160万股本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深南集团承诺为科汇通公司和维思工贸先行代为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之股份即获得流通权,公司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的补充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广聚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经过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A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A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维护了流通A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广聚能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告后可提交广聚能源相关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广聚能源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2月29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