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06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
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华锦化学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
第十六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14日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增加2022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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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包括临时提案)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5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星
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星期五)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许晓军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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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38,033,029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2.3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19人,代表股份472,478,4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4%。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
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
告》中所列议案6“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议案,因
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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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所列其他议案均由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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