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锦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12-08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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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辽宁证监
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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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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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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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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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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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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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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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涉及信息披露相关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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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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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相关
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会
和经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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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前置党
委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同时需确保公司的发言人仅能就公司已披露信息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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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报送及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
类存档保管,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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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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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执
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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