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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4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
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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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管理公司的发展投资工作、财务审计工
作、董事会提名工作、薪酬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 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准备和递交董事会会议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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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
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五)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
    (六)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接待求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
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十)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一)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
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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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第十八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
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
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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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五)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六)公司外部因素影响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讨
论和表决。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
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
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董事长同意
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
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新增新的议题或事项进
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
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
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
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
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
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相持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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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
的议题方案,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将方案退回负责人员,
不予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投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秘书要认真安排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以作为日
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或赞成
或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
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
董事签字(包括代理董事的签字)。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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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委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就有关议题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对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可提出
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
议有关决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
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上市规则,董事会在审议批准,或者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上报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时,属下列情形的董事不得参
与表决:
    (一)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任职;
    (三)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未能达到法定表决人数时,
担任交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四)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条的要求向董事会作
了披露,并且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
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性质和程度。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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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
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或其他财
产、对外投资以及发生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应披露的交易,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 1、2 款标准的,或董事
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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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①为一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和经济实力,却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②产权关系明确;
       ③银行资信登记必须达到 A 级;
       ④如公司曾经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
责任的情形;
       ⑤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⑥可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缺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⑦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不符合以上第⑥点所列条件的,但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风险
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对外单位(不含控股子公司)单次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5%;对同一外单位(不含
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不应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 20%;单项担保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会批准;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有权决定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对外担保额度;
       董事长决定担保事项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评估,对该项担保的风险
形成分析报告,提交董事长审定,并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相关情
况。
       3.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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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对公司重
大事项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因素、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
    涉及对外投资决策情形的,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
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
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涉及财务预、决算情形的,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涉及人事任免情形的,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职
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向董
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涉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形的,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
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
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担保,如确实需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防
范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其聘任程序为: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会审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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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三节    通讯表决

    第四十三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用通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其议案
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会议需
形成的决议应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每一
位董事签署,如果签署同意的董事以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
专人送达或传真的方式将签署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决议即成
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董事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
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董事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董事会决议正
本。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参与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经签
名的表决票应载明或赞成或反对或弃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董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抄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四十七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排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事
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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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
报告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
体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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