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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14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

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

第二十二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25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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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50

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星期

三)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勇强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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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25,754,875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6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8人,代表股份460,200,2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77%。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

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

告》中所列“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需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

告》中所列其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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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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