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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山北明: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进展公告2023-10-25  

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北明      公告编号:2023-049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利用恒新公司建筑物屋顶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议
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新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公司将委托河北
国经招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合作方,详见
2023 年 9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用建筑物屋顶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分布式
光伏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通过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在 e 招冀成
平台公开招标。按照招标文件,公司近期通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
定标委员会定标,并经公示期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最终中标
单位为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标的自用优惠电价为 0.3644
元/KWH(含 13%的增值税),每年自用电优惠电费总额不低于 140 万
元。
    二、中标方基本情况
       中标方名称: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887328
       注册资本:104,870.751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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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2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周亚森
       营业期限:2015 年 2 月 15 日至 无固定期限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商务园西区 W17
号楼 2 层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投资、勘探;矿产品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及销售;工农业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物业管理;
风景区旅游开发(不含房地产开发);技术咨询;清洁能源开发(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持股 66.74883%,建信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33.25117%。
       企业信用情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未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恒新公司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
项目
       (二)项目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 502 号
       (三)合作方式:恒新公司向合作方提供可利用建筑物屋顶,面
积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合作方在满足恒新公司屋顶荷载要求的前提
下,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并网方式,建设装机容量约 12
兆瓦(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所发电能
优先供恒新公司使用(该部分的电量视为“自发自用”的电量),余电
部分可由合作方出售给供电部门(该部分的电量视为“余电上网”的
电量)。由合作方承担项目建设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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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建设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运营、维护工作。
       中标的所有人为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和第三人权利,也不存
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情形。
       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
       乙方: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项
目。
       2、项目规模:规划装机容量约为 12MWp。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
       3、项目建设模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全部由乙
方负责。根据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要求和用电特点等实际情况,项目
生产的电量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建设模式。
       4、项目建设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月内投入运行(不
可抗力因素除外),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并网发电。
       5、项目合作期限: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起 20 年,合同期内
乙方无违反本项目合同之相关约定,自动顺延 5 年。
       6、项目实施目标:降低甲方能源消耗,实现绿色用能循环,低
碳清洁生产。
       (二)项目合作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使用的
期限为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日期起 20 年,合同期内乙方无违反本项
目合同之相关约定,自动顺延 5 年。到期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
合同,可经协商一致后对此期限延长。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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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2、乙方使用甲方建筑物屋顶投资建设项目的条件为:乙方向甲
方供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所发电力,并按优惠电价结算。
    恒新公司自用优惠电价为:0.3644 元/kWh(含 13%增值税) ,
乙方应保证项目所发的电力符合甲方需求且保证优先供应甲方园区
使用,甲方未消纳的余电由乙方自行决定。当市场化电价低于自用优
惠电价时段,甲方有选择市电的权利,如此时段光伏发电自发自用,
甲乙双方协商另行自用优惠电价。乙方的供电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
    3、用电量及电费结算:
    月用电量的计算方式:以甲方输入端光伏电能计量表所计量的电
量数据为准。每月 25 日前,乙方对甲方上月使用电量进行抄录,抄
录时甲方应在场验证,如无异议双方应当场签字确认。
    电费结算方式:电费=优惠电价*月用电量。甲乙双方每次结算后
15 日内甲方将上月电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光
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享受光伏发电的优惠额=自用光伏发电量*(当期市场化电价-自
用优惠电价)。
    按照自用优惠电价计算,甲方每年享受光伏发电的电费优惠额不
低于 140 万元。若每年享受光伏发电的电费优惠额少于 140 万元,按
每年最低 140 万元结算,差额部分在年度最后一个月结算电费时予以
相应减免或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乙方给予甲方的年最低优惠额不
附加任何条件,不以甲方使用乙方的光伏发电为前提,乙方不得以甲
方未能充分使用光伏发电或选择使用市电等其他任何原因要求减免
其应当给予甲方的最低优惠额。
    4、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 30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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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则甲方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整体光伏项目发
电投入运营的第一个月内退还 2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 100 万元作
为合作期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
    (三)设备所有权
    1、乙方投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乙方,
分布式光伏建成投入运营后合作期内所发电力及售电收益归乙方。建
筑物或建筑物占地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时光伏组件和配
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不受影响。
    2、碳排放权、绿电、绿证等碳交易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3、项目投入运营后,保证甲方在合同约束优惠政策不受影响的
情况下,需乙方提供书面材料经甲方确认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本项目
的资产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转让给乙方母公
司及其关联公司外,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四)设备的停止运行
    1、因甲方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征收征用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甲方
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因甲方操作失误导致电力停止运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
方应承担相应赔偿。
    3、乙方因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导致的电力设备停止运行,应提
前 10 天通知甲方采取应急措施。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乙方原因临时
停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施工方案有权提出异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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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相关标准及法规进行监督施工,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甲方的正常
生产的条件,乙方应该积极响应和执行。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聘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屋顶荷载检测,分布式光伏
项目方案满足屋顶荷载要求并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许可的前提下,方可
开工建设。乙方负责在光伏项目建设、运行期间屋顶的维修,并承担
全部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延误项目建设工期的,每延期一日,乙方除需按照年
应优惠电价总额按日向甲方支付优惠金额外,还需按照日优惠金额的
3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前述费用和违约金可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
直接扣除。
    乙方延误工期、无故终止项目建设和运营或存在其他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
方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年应优惠电价总额 2 倍的违约
赔偿金。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
乙方应继续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3、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结算和支付电费,则每天按当月电
费应付款项的 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若甲方按照自用优惠电价结算享受光伏发电的年优惠总额低
于本合同约定的年最低优惠总额,差额部分在年度最后一个月结算电
费时予以相应减免或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如在次年第一个月乙方
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本次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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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中选单位承诺的自用电优惠电价为 0.3644 元/KWH,最低自
用电优惠的电费金额不低于 140 万元/年。按年均最少可节约电费 140
万元计算,25 年总节约电费不低于 3,500 万元(含税),最终节约金
额以项目实施后计算自用电优惠总金额为准。光伏项目的实施可降低
企业的能源成本,在合作期内对公司各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积
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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