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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投资管理制度》2023-07-08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业务管理力度,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市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实际
控股子公司)。公司三级(含)以下企业投资管理逐级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 定义及分类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股权投资
    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企业财产份额;对企业
增加或减少投资;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或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办公类和日常经营相关的非不动产类固定资
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公司内部自主研发的无
形资产或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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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投资
    出资设立基金;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签订尚未形成实质投资的意
向性、战略性投资合作协议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财务承受能力等相
适应;
    (四)坚持审慎原则,做好投资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以及风险提
示和防控措施等,合理配置公司各类资源,严格执行投资相关制度,依法
依规科学准确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监管职责
    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风险管控。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科学组织编制和执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强化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

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四)依法依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五)依法对子公司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六)健全完善公司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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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交至公司审
批,决策后由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公司的投资业务协同,为投
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撑和配合。
    (一)相关子公司
    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二)投资发展部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投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起草、修订、完善公司投资相关制度;
    2.牵头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3.指导下属子公司开展投资活动。
    (三)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
    1.配合开展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2.参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评审工作;
    3.配合开展投资项目中的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
    1.协助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2.开展投资过程中涉及财务的相关工作。
    (五)法务风控部

    开展投资过程中涉及法务及风险动态监控、反馈的相关工作。
    (六)技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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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投资过程中涉及技术分析与审查的相关工作,并提供投资项目的

技术支持。
    (七)内部审计部
    1.开展投资过程中审计监督的工作;
    2.按年度计划组织对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八)生产经营部(调度中心)
    开展投资项目涉及生产运营相关工作。
    (九)证券事务部
    1.参与投资管理工作中组建新公司的章程审核事宜;
    2.负责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十)党群工作部
    参与投资管理工作中组建新公司的章程审核事宜。
    (十一)人力资源部
    开展投资过程中涉及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十二)其他部门
    开展投资过程中涉及其部门职责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审批权限范围内对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
导、监督和管理,并对其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九条 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决策审批前,须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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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投资审批权限:
    (一)投资项目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讨论,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签订尚未形成实质
投资的意向性、战略性投资合作协议、投资涉及的方案、投标响应(含资
格预审)、收并购立项及开展前期工作等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
实施。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若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则应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中
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累计计算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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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按上述审批流程执行。
    (四)公司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关于投资
相关决策审批规定。
    (五)固定资产投资事项不得将一个整体项目拆分审批。
                       第四章 投资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事项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职能分工进行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投资事项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筹备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
    第十二条 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事项
    下属子公司按照其职能分工进行业务管理,履行相应职责。投资事项
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子公司组织实施;投资发展部及项目
管理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十三条 投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或调整,须由投资主
体提出,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批:

    (一)单项投资金额变化超过 50%或单项投资金额变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

化或其他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形,需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的。

    (四)其他公司认为需决策的事项。

    投资事项变更后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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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部(调度中心)是投资项目投资事后管理归口部
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投后工作进行监督和跟踪管
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是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后评
价管理制度建立,明确后评价开展的范围、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并按要
求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投资的收回和处置
       第十六条 当投资项目(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投
资:
       (一)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情况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情形;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投资项目(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投
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方向的;
       (二)国家宏观环境发生变化,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或出于公司其他经
营需要时;
       (三)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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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收回和处置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投资收回和处置的审批和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配合做好公司投资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业务实施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任何未经公
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披露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任何涉密人员在其雇佣
期间和离职后,均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及相应管理
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项目的专项检查,对
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将责令相关单
位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办法》《员工奖惩办法》执行。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
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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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投资业务相关实
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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