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6
SUN&CO.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5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 566 号莱普敦中心 3 栋 7 楼
7th Floor, Building 3, Lepton Center
No. 566, Jitai Road, High tech Zone, Chengdu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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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善嘉法意字(2023)第 6867 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全程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该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23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下简称《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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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 14:30 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
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进行了核对,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9,635,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908%。除此以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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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5,633,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7.270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
综上,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2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5,268,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617%。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上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股
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26,462,291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07%;反对
48,806,69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3%;弃权 0 股,占出
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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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775,268,881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1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公
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33,207,033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07%;反对
42,061,948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93%;弃权 0 股,占出
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775,268,881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1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公
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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