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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6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证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

充分权力,管理公司业务,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拟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根据公司《党

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设董

事长 1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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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研究部署和指导推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重点工作;

    (十八)指导、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部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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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负责机制;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建立完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跟踪

落实及后评价等机制。

    第八条 (一)公司发生的下述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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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受赠资产;

    (6)债权或债务重组;

    (7)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8)签订许可协议;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含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事项(如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投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履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

的程序,但投资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事项以及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公司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本条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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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享有如下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

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

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该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所述事项的,公司有权机构审议上述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

用相应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规则、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及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公司制度对

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还有专门规定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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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下列主体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党委会;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四)董事长;

    (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七)监事会;

    (八)总经理办公会;

    (九)总经理;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视需要提供相关论证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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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限于调查调研报告、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承办董事会提案,

并按照公司提案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提案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由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

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指

定专人负责。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

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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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

决议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董事不得同时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

送会议主持人。

    董事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

议的人数以及董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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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逐项审议会议议案,并对每项议案分别

进行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在讨

论有关提案并表决前,应由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

可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本人或其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以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发生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无论该等事项是否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相

关董事均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关联关系的存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回避的董事不计入法定人

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或拟订企业改制以及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

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就审议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除有特别

规定的审议事项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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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指

定记录人。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

理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

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的签名簿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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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按

监管要求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的。

    (二)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负面影响,本人表决时

投赞成票或者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或者在董事会决策中不担当、

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弃权票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者

类似业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未报告、未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异常情况,或者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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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决

策失误中出现的担当作为行为要区别对待。董事会成员在讨论决定有

关事项时,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且记录在案的应

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足”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资产管理、投

资管理、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董事会审议事

项清单。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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