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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钨高新:2023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23-10-1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3-7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现将分红派息相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97,378,114 股(不含已回购拟注销的 130,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67,685,373.6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
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公司将按
照现金红利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2、自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已
办理完成原回购账户中 130,000 股的注销工作。除上述变化外,公
司本次现金分红基数股本总额 1,397,378,114 股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 1,397,378,11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1.20 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
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10 月 1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5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登记日
2023 年 10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大厦 1101 室
    2、咨询电话:0731-28265977、28265979
    3、传真号码:0731-282655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